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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地方法规2020-11-26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26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1992-02-2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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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第3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 应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 应当 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 应当 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5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在提出、交办、办理和答复过程中,代表和有关单位 应当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6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工作情况,由其选举单位在陕西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7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应当 会同有关方面,加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工作力度,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 各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 应当 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8条
代表 应当 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9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并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10条
下列情况不 应当 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范畴; (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 (七)其他。
第11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 应当 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参加联名的代表 应当 确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12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13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在闭会期间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应当 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交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 应当 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交办情况。
第14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 应当 在交办意见中予以明确。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 应当 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15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 及时研究签收。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 在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 应当 及时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征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后,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退回交办机构,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自收到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内 , 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交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调整交办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中进行调整,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调整情况。
第16条
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可以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了解掌握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 的交办情况。 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 应当 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17条
承办单位 应当 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处室负责同志、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第18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 应当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了解代表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对代表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 应当 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联系,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19条
承办单位 应当 于签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 应当 分别予以答复。
第20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 应当 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 应当 积极配合。协办单位 应当 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协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 应当 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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