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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1-29 ·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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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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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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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2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17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18条
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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