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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12-2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25
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汉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水质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汉江流域的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的集水区域。
第3条
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汉江流域江河湖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出陕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第5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利、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有关工作。
第6条
汉江流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情况。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事业投资、捐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汉江流域水质保护资金统筹用于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风险防控、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水质保护工作。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 法律规定的机关、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污染、破坏汉江流域水质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诉讼。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10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参与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意识,不在河道内洗涤物品、洗刷车辆、清洗动物、抛扔垃圾等,养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水质保护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和河湖岸线的监督管理。利用江河湖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水上体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河湖岸线管控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监测监管外来水生物种等措施,加强对汉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汉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并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对湿地资源、利用状况和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封育、退耕、截污、补水、种草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并根据汉江流域水生态改善的需要建设人工湿地。 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汉江流域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汉江干支流两岸直观坡面、湖库周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优先划入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强的适生优良树种。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水质保护优先、涉水产业适度发展的原则,引导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包装饮用水、亲水旅游、水电能源、汉江航运等涉水产业发展,合理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严格限制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开发活动。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不断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禁止在汉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禁止在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高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在汉江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涉水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汉江流域水质污染、生物资源损失或者水域生态破坏。 水利水电等水资源项目应当保证生态下泄流量,安装生态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对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增殖放流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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