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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地方法规2021-02-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2-2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1994-02-0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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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 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发新兴产业和技术,促进武汉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东南部的沌口、郭徐岭一带。
第3条
?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按照武汉市经济发展长远规划,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技型项目为主,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推动武汉市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4条
?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5条
?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6条
?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7条
?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8条
? 武汉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9条
?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事务;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处理或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0条
?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应规范办事程序,严守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经营者提供优良的服务。 市有关部门应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11条
?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12条
? 开发区内可以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13条
? 开发区重点兴办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汽车产业及其相关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先进技术产业; (三)产品能出口创汇以及其他国内急需和效益显著的产业; (四)国家准许兴办的第三产业;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14条
? 开发区不得举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属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15条
?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股份制经营; (六)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租赁经营; (八)补偿贸易;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16条
? 开发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按照有关土地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17条
? 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事业单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18条
?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帐户;需设外汇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开发区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外汇帐户。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保险应向开发区内的保险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19条
?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外汇不能平衡的,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调剂或向指定银行购汇。
第20条
? 开发区内的企业有权依法独立经营、自主决策,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依法招收、招聘、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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