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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06-19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1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2013-06-0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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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自治州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森林、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之密切联系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3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改变粗放型生态经营方式,发展生态环保型经济。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和草原、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鼓励创建生态县(市)、生态乡镇、生态村。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9条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和治理措施等内容。
生态功能区应当包括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和城镇乡村生态功能区等类型。
生态功能区划应当根据生态功能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第10条
涉及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森林和草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11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第12条
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地,应当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者禁牧区;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
第13条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和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加强原始森林保护,保持其涵养水源、调解气候、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屏障的特殊功能。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对于已经擅自开垦、蚕食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收回。
禁止在主要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重要生态景观周边林地从事采石、采砂、取土以及非法建筑等活动。
第15条
加强森林、草地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保护林草资源。
鼓励和支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控制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第1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和委托牧业用地管理,发展畜牧业。
牧业发展应当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科学实行草地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
第二节 水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17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科学开源。
第18条
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缺水区域高耗水项目实行管制制度,调整缺水区域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
第19条
对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而引发自然灾害。
科学制定矿泉水资源开发计划,防止无序开发对矿泉水资源造成破坏。
第20条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禁止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工业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第三节 土地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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