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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1-27 · 共 7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1-27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7 条
当前版本
2005-03-25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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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保持历史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民群众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
第4条
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落实保护利用、改善民生等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并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第7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范围内文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技术指导服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遗产申报的具体实施,指导督促革命史迹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8条
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9条
本市建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保护修缮、抢险,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学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教育培训,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 (一)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转让、抵押、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1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名录认定、宣传教育、规划编制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11条
鼓励通过组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12条
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的协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保护体系 第一节 保护对象
第13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以下统称三条文化带)等。
第14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遗产; (二)文物; (三)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 (四)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六)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七)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 (八)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九)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护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认定标准的,依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认定标准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职责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15条
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 第二节 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第16条
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本市加强老城整体保护,保护下列内容为重点的历史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 (一)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 (二)"凸"字形城廓; (三)明清皇城; (四)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五)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 (六)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 (七)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八)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 (九)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 (十)古树名木和大树; (十一)坛、庙等其他相关遗存。
第17条
三山五园地区保护涵盖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古典园林; (二)山水相依的景观格局; (三)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 (四)古村落、古道和传统地名; (五)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 (六)革命史迹; (七)稻田景观; (八)其他相关遗存。
第18条
三条文化带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 (二)各历史时期的长城; (三)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 (四)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山水格局以及其他保护对象。
第19条
有关区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建设,完善机制,充实力量,强化管辖区域内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区域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节 保护名录
第20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历史名园等保护对象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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