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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21-03-2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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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2018-07-27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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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节约资源,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评价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 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4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和完善 绿色建筑发展 工作机制和 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 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 科技、 水利、 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应当 坚持 绿色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8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 等级 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在建筑 工程 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 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 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9条
建筑装修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装配式构配件、非传统水源利用等设施 设备 。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10条
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 利用 专项规划,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11条
建设、运营绿色建筑,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
第12条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推进室内装修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13条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 法律责任
第14条
编制城市 、 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绿色建筑 等 级比例、装配式建筑比例、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绿色建 材应用比例等技术指标。
第15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和评价要求,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 城市总体规划确 定 的 建设用地 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 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16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 等级和 相关 技术指标 。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租赁或者划拨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 和相关技术 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18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咨询、设计、施工、检验检测时,应当 明确 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 等 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指标要求,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 降低绿色建筑 指标要求 。
第19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 对 施工图设计 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 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的结论。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 ,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 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 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 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20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 相关强制性 标准验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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