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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1-03-26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9-03-2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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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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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 环境保护宣传 和普及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 保护 意识, 推进 生态文明 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以环境意识、环境道德、环境法 治 、环境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培养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环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第4条
普及和加强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环境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
第5条
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7条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区环境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环境教育工作: (一) 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环境教育规划、计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环境教育读本;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计划,组织编写环境教育地方课本,指导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三)文化 和旅游 、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教育社会宣传和环境文化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卫生 健康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教育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七)发展改革、财政、 工业和 信息化、 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 业农村 、科技、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 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环境教育工作。
第10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三章 学校环境教育
第11条
学校环境教育是环境教育工作的基础。学校应当组织落实学校环境教育教学规划、计划,配备、培养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并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第12条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生活习性,启蒙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培养珍惜自然资源、关心和爱护环境的意识。
第13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公共基础课程,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关心环境,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培养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
第14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为非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知识技能,提高环境意识,鼓励学生开展环境科学研究。
第15条
校长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环境教育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三)定期研究分析学校环境教育状况,采取措施提高环境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16条
生态 环境、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为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信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机关、企业、社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供便利和环境教育资源。
第17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并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 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18条
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环境知识,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意识。 第四章 社会环境教育
第19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环境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知识。
第20条
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环境教育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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