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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3-3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31
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鼠疫的发生及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鼠疫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鼠疫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科学防控、社会参与、有效处置、加强宣传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鼠疫防控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鼠疫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各地区间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防控队伍建设,充实鼠疫防控专业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工作人员的津贴和补助。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防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鼠疫防控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鼠疫防控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鼠疫疫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预测、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群防群控作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宣传教育,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牧区的鼠疫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鼠疫防控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鼠疫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鼠疫防控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鼠疫防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鼠疫防范意识。 每年四月为鼠疫防控宣传月。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志愿者参与等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鼠疫防控工作。 鼓励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加强鼠疫防控的医学教育及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为鼠疫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11条
对在鼠疫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鼠疫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鼠疫监测方案和防控工作计划。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鼠疫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鼠疫疫情的发生及传播。
第13条
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定监测点建设与保护,完善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工作人员,提高鼠疫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鼠疫控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质量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鼠疫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鼠疫病原体和鼠疫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17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和首诊医师负责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疑似鼠疫患者隔离治疗等工作。
第18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动物鼠疫、人间鼠疫或者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应当在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鼠疫疫情信息,加强舆情管控和引导。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相关报告信息。
第20条
根据鼠疫发生的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人间鼠疫疫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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