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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3-26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26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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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促进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质量促进组织、协调、考核、督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草、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第5条
企业应当自觉强化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三)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四)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建造的工程质量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水平;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6条
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动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化、品牌建设、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二)协助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调查质量事故等活动;
(三)协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质量提升服务,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7条
质量服务、检验检测、计量校准、合格评定、信用评价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和品牌化建设,发挥质量促进服务作用。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持续提升质量促进保障能力。
第10条
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紧跟国际前沿计量科技发展,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第1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13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职责、担任领导职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
国有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第1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鼓励并支持市场主体将更多的产品或者服务纳入国家推行的认证体系,支持开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升认证认可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1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基础及应用研究,实施质量重大科技专项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支持市场主体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全面提升质量水平。
第17条
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联盟等载体。
第18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大对侵犯质量技术、标准、品牌等权益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政策,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运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
第20条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和公共信息、技术服务平台。
持续提升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和应对的能力,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第四章 品牌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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