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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07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7
宜宾市李庄古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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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李庄古镇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李庄古镇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李庄古镇的保护范围由《四川李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等区域。
第4条
李庄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李庄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李庄古镇保护工作。
翠屏区人民政府负责李庄古镇保护的具体工作。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翠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李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李庄古镇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李庄古镇保护利用。
第7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李庄古镇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李庄古镇保护。投资或者捐赠所得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李庄古镇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李庄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9条
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对在李庄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李庄古镇保护规划,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翠屏区人民政府做好李庄古镇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第11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12条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3条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实施李庄古镇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李庄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传统街巷应当沿用原有名称,原有空间尺度不得改变。
第14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李庄古镇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在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与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5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构)筑物和破坏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有计划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16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李庄古镇修缮规范,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规定。
制定修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修缮规范。
第17条
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或者修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负责修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翠屏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或者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维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8条
李庄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李庄古镇及其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风貌,与天景山、桂轮山之间的农田景观和视线通廊,与长江自然水系相融共依的城址环境和山水格局;
(二)席子巷、羊街等明清建筑风格、街道布局、空间尺度;
(三)旋螺殿、中国营造学社旧址、禹王宫、中央研究院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四)李庄糖厂、粮站、供销社等具有时代性和代表性的工业遗存、近现代建(构)筑物;
(五)李庄草龙舞、牛儿灯、白肉烹饪技艺、白酒酿造技艺、白糕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李庄抗战文化、长江文化、移民文化等文化资源;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19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李庄古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对李庄古镇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实行分类保护、动态管理。
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和李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20条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李庄古镇景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普查李庄古镇历史文化资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翠屏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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