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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01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1
南充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F%8E%E5%B8%82%E6%99%AF%E8%A7%82" \t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5%99%E6%B1%9F%E7%9C%81%E5%9F%8E%E5%B8%82%E6%99%AF%E8%A7%82%E9%A3%8E%E8%B2%8C%E6%9D%A1%E4%BE%8B/_blank"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彰显南充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人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建筑形态与风貌、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保护活动。
第4条
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应当体现自然人文和谐共融的理念,突出南充城市特色,以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为基础,遵循科学规划、传承创新、生态文明、依法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5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明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控制体系和管控要求,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引导。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景观风貌特色定位,划定建筑、山体、江河、绿地、历史文化等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和保护范围,明确城市景观风貌保护要素、保护措施等管控要求。
第7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重要功能区; (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 (三)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建筑风貌区及其他需要进行风貌管控的街道,城市广场、公园绿地以及相邻地区; (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确定山体景观风貌保护名录、江河景观风貌保护名录、绿地景观风貌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景观风貌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价值等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园、林地、山体等公共绿地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城市紫线。
第10条
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具体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1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和监督本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对破坏城市景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12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
第13条
鼓励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建筑景观风貌保护
第14条
城市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区域的建筑,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和屋顶形式,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塑造优美的城市立面景观和天际轮廓线。
第15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16条
嘉陵江沿岸、城市道路沿线建筑立面风格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充分反映地域历史文化元素、人文精神、时代特征和艺术价值,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鼓励对嘉陵江沿岸、城市重要街道、城市门户等重点区域周边的居住建筑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建筑密集度和夜间经济活跃度,结合节能环保要求,突出区域特色,合理布局景观照明工程。
第18条
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要突出建筑形式与质感,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意境。新建建筑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19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外延式防护栏;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20条
既有建筑风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并依法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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