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3-26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26
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防联治制度、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4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鹤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公司(农垦局)和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玉林市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九洲江-鹤地水库流域水质保护协作机制,依法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执法、应急、纠纷解决等合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鹤地水库管理机构,廉江市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鼓励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9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南起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北至东风坡-红湖农场八队断面,东起良塘大队专业队与大马岭间高压线下断面,西至水库西岸所包含的水域,以及水库湖心亭湖水域和一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雷州青年运河供水渠首起,向北至九州江石角桥下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42.87米校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石角桥下,向北至文官大坝之全部水域和文官大坝以南,二级保护区外沿至库区流域分水线之间广东省属的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第10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备。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保护入库河流洲滩和入库河流生态系统修复、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和治理措施,促进鹤地水库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不得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生态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的保护,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恢复湿地功能。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鼓励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现有速生桉树应当通过林分改造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等植物。
第16条
开发利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定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补偿资金用于因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18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
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活动;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19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驾驶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种植速生桉树;
(四)围库筑塘、造田、筑坝;
(五)网箱养殖;
(六)在鱼塘使用动物尸体、内脏、粪便等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进行水产养殖;
(七)采矿、采石、采砂;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20条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设置排污口;
新建、扩建化工、印染、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九)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十一)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十二)使用农药;
(十三)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