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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06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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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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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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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4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8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0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
第12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三)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第15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八)浇花、晾晒衣物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他人。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容貌。
(十)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一)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观演、助威。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观赏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维护网络电信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信息。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电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得乱刻画、张贴。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景点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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