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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地方法规2021-03-31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31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机构编制、 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政务服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5条
县 级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 综合行政 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城市管理、 市场监管、 治安交通、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 等各类信息系统,建立 一体化的 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 、智慧化 水平。
第7条
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开展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 和 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 级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依法依规实行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但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9条
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与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10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 行政 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11条
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 、规范文明、 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第三章 执法范围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 将 基层 管理迫切 需要 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 能 够 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省人民政府 应当 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要求 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
县 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 的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 实际承接能力 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 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赋权 事项,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 部门继续行使。
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第13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由县 级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拟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方式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由县 级 人民政府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 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
第14条
赋权指导清单外县 级 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执法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依法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 并向 县 级 人民政府备案。
第15条
本条例涉及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16条
县 级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 。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统一 操作规程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 、听证 等程序和行为,做到办理、审核、决定三分离。
第18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依法 将 行政 执法 的实施机关 、 立案 依据、 实施 程序、 救济渠道 等信息向社会公 示 ,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第19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依法 采取文字、音像等 形式 ,对 行政 执法 的 启动、调查取证、审 核、 决定、送达 、 执行等进行 全过程 记录,归档保存 , 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20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 重大行政 处罚 决定 进行 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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