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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02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2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当前版本
2004-01-14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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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生态强边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4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尊崇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密切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形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证时间和精力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委会有关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3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文书面提出,同时报送该议案的相关材料。
第14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第15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16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8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19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依照《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时,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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