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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4-13 · 共 2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13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2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推广绿色设计 、 绿色施工 以及 装配式建筑 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鼓励通过 堆坡造景、 低洼填平等 , 就地利用 建筑垃圾。
第3条
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 收集和运输 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4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5条
装修 垃圾可以 投放至 确定的 堆放点 ,也可以投放至利用、处置和 转运 场所。 投放 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 。
第6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二 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 依法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7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为 违 法 处置建筑垃圾 提供条件 的, 依法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8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9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 等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建筑垃圾 , 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 过程中 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 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 过程中 产生的 弃土、 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11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公安 机关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 水 行政 、农业农村 、综合行政执法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12条
建设单位 应当将 建筑垃圾 运输、 处置 等 费用 列入 建设工程概算 、预算 。 施工单 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并依法报备。
第13条
市 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 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 。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产生 和 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和 运输车辆 (船舶) 信息; (三)建筑垃圾 利用、 处置 和转运 场所信息; (四) 有 关行政 执法 信息; (五)其他信息。
第14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15条
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人;未委托的,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第16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 在 堆放点 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 (三)指导、监督装修垃圾投放; (四)及时 组织 清运堆放点的装修垃圾。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7条
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应当在开工前 告知 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装修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第18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组织建设 建筑垃圾利用 、处置场所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实际, 组织建设 建筑垃圾 转运 场所。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建筑垃圾 利用 、处置和转运场所的建设运营。
第19条
鼓励 按照有关规定 直接利用建筑垃圾 ; 不能直接利用的, 应当运送至 利用 、 处置 和转运 场 所。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依法给予扶持。 使用 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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