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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3-31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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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 我省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慈善事业的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 同级 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
第6条
慈善组织自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7条
达到一定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以及有良好捐赠记录、在扶贫济困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将慈善组织的基本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公开募捐情况、评估结果等向社会公示。
第9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 及时 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捐款物用途、募捐的起止时间等募捐情况以及募得款物的管理费用、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
第10条
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11条
广播、电视、报刊 、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 个人求助者求助信息的 真实性 进行核实 , 不得为个人求助者开展公开募捐,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个人求助者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第1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广播、电视、报刊 、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 未对个人求助者求助信息的 真实性进行核实 或者为个人求助者开展公开募捐并代为接受捐赠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15条
本条例自202 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16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17条
每年 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山西慈善宣传周”。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公益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慈善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保障措施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配合 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 相关 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第20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 活动开展 情况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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