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法规2021-04-28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28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当前版本
2019-01-08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布局,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和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
第4条
城乡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城乡规划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第5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6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7条
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或者规划条件。
第8条
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
第9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制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
第10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
第11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或者城市展示馆向社会公开。
第12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3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的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
第14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15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16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内容与批准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不符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17条
修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报批并备案。
第18条
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动态维护制度,适时进行动态维护。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启动情形清单和动态维护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9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生态工程保护、地质条件限制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历史遗迹应当加以保护的情形,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四)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20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规划许可,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