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14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07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4 条
查看此版本
2021-04-14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本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和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为: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 大景区范围如有变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4条
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景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园林绿化、绿地、林地、湿地、环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统筹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对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市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大景区规划内容包括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
第10条
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务、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计划。
第11条
大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三)协调处理人文与自然、保护与建设、历史与发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与选址,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第12条
大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大景区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3条
大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风格、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景区内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14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景区规划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大景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设施,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因实施大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5条
大景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及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大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加强大景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大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规划建设,应当同步纳入景区规划,确保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交通安全设施、人行过街设施同步配套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大景区临河建设的健身步道等各类设施应当统筹考虑黄河防洪和群众需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7条
黄河兰州段河道水体、湿地、滩涂和河堤岸线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大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城市公园、人工植被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
第19条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景区内的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形成完整档案资料,依法加强保护。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大景区规划,改变景区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严禁擅自占用大景区林地、绿地和砍伐、移植和修剪大景区树木。 因修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或者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等,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林地、绿地的,应当征求大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