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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808181798d809101799c26d4940681地方法规2021-04-29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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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5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司法、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6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7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8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直接送达业主;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9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以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10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11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为本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13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
第14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领取一定的津贴,津贴的来源和支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15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立册。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相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出答复。
第16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需要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的。
第17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以栋、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在业主中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18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三章 物业服务的促进与规范
第19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20条
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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