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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4-14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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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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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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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专门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蔬菜产品。本条例所称的无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第3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蔬菜基地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县(区)工商、质监、商务、国土、规划、环保、卫生、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按照社会发展与无公害蔬菜规模相协调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并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开展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公害蔬菜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消费安全。
第7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无公害蔬菜的市场信息体系,为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并根据需要开展其它相关服务活动。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产地管理
第10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产地认定制度。具备一定规模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蔬菜生产者),均可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认定申请。认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经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绘制详图、标定实地、登记造册、设置标示,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征用、占用。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
第13条
确需征用、占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按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用、占用手续。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重点预防和治理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对无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
第15条
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16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导、监督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技术推广体系和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有关标准与规范,在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第17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台账。禁止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第18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制度。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载:
(一)种子(种苗)的来源、品种;
(二)土壤处理情况;
(三)灌溉用水情况;
(四)病、虫害发生情况;
(五)农药、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情况;
(六)蔬菜收获、贮藏及出售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生产手册记载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二年。
第19条
鼓励无公害蔬菜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章 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
第20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认证和标志管理工作。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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