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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16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16
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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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各方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干扰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张贴;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烟区内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叶等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房前屋后整洁;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公共走廊、楼梯间、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不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 (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车灯、喇叭,不抢行,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八)爱护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保持卫生整洁; (三)不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不随意悬挂条幅、张贴和发放广告; (五)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健康文明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三)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四)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和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四)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17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18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参加捐赠、扶贫、济困、助残、敬老、救孤、恤病、助学、优抚等慈善活动。
第20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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