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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09 · 共 2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9
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杂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杂粮产品质量,推进杂粮全产业链开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杂粮产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产业支持、产业保障等活动。
第3条
杂粮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加工、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杂粮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杂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杂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杂粮产业目标任务。
第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杂粮种植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杂粮生产示范基地。
第9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杂粮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杂粮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杂粮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推进杂粮市场和出口平台建设。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杂粮产业融合园区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平台、链接超市、现代会展等发展。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以杂粮为主的规模化种植和家庭农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杂粮加工企业,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杂粮产业链。
第14条
鼓励绿色有机产品申报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好粮油等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杂粮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杂粮质量检测、杂粮品牌创建、交易平台建设等,促进杂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杂粮产业发展。
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杂粮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降低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17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种植杂粮,对符合条件的杂粮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杂粮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杂粮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杂粮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杂粮良种培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杂粮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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