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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4-1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12
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及其相关 工作。
第3条
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 文明行为 的 宣传 、 教育 和引导,协助做好 相关工作。
第4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5条
公民应当 维护 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 (一)维护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 五 )其他维护公共 环境 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6条
公民应当 共同维护 公共场 所管理 秩序 ,自觉遵守下列 行为 规范 : (一) 衣着 整洁 得体;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文明 礼让; (四)娱乐、健身时 避免因 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 等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在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 等公共场馆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服从现场管理,离开时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 选择 低碳、绿色 、 文明的出行方式 , 自觉遵守下列 行为 规范 : (一) 驾车出行时,礼让斑马线,避让行人; 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 三 ) 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 ( 四 )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 文明 行为 规范 。 公交车 、 出租车 和网约车 驾驶人 应当 遵守行业规范, 礼貌 待客、 文明 服务 。
第8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 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 不圈占、不破坏公共绿地,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三) 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 一 )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 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 ( 二 )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 三 )其他维护网络 秩序 的文明行为 规范 。
第10条
居民 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 二 ) 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 三 ) 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不饲养家禽、家畜; ( 四 )控制室内 外 活动噪声,避免干扰 周围居民生活 ; ( 五 )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不占用他人车位, 在指定位置充电; ( 六 ) 不在阳台外、窗外、 楼道、楼梯、楼 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 七 ) 其他 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
第11条
村民应当 共同维护乡村公共文明, 自觉遵守下列 行为规范 :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 不 占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 打场晒粮 ; (四) 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按照规定 处理 污水和生活垃圾; ( 六 )其他乡村文明行为 规范 。
第12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 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注重文明素养培育, 以身作则 ,以长率幼 ;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孝敬长辈,爱护子女; (四)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五)依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围攻校园 师生; ( 六 ) 其他 校园 文明行为 规范 。
第14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 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 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 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 推进移风易俗, 自觉遵守下列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 ( 一 )文明 举办 节庆 , 节俭办理 婚丧 事宜 ; (二)树立文明婚恋嫁娶观念,摈弃陈规陋习 ; (三) 树立厚养薄葬观念,生态殡葬,环保祭祀,不妨害公共秩序; (四)殡 葬 时不在 居民小区 、 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 、 抛撒冥纸 ; (五) 祭扫 时不 在广场、公园、绿地 、城市道路 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 ( 六 )其他 婚丧嫁娶文明 行为 规范 。
第16条
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 四 )其他 维护 旅游 秩序 的 文明 行为 规范 。
第17条
公民应当养成反对餐饮浪费,厉行节约的美德,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倡导按照就餐人数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 (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配备公筷公勺,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服务;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四)倡导家庭聚会按需点餐,打包剩饭剩菜; ( 五 )其他文明 用餐 行为 规范。
第18条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供气、供水、供电、供热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 提供公共服务 的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 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 建立 投诉处理机制 , 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 。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19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损毁园林绿地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公共秩序维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加强智慧交通管理,推动文明出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依法查处制止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规划和指导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查处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和不文明经营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医环境。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倡导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推进居民自治、村民自治规范化。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文化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服务与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引导文明交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精神文明引导与法治创建实践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20条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个人无偿献血 以及自愿 捐献 人体细胞、 人体组织 和 人体 器官 的,本人及其亲属 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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