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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6-02 · 共 8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2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2016-07-29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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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先行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3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本市发展的核心战略,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才优先、开放协同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金融监管等各级驻珠机构、市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的实施、促进、保障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5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将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第6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科技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7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结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
市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科技资金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性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8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9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规划体系,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推进产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10条
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政策的衔接,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加快完善跨境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创新成果跨境转化。
第11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
第12条
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第13条
市、区政府建立基础科学财政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14条
市、区政府设立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提高企业研发能力。
第15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供给能力,推动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深入实施高等教育提升计划,推进在本市的高等院校布局建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新兴学科。
第16条
市、区政府推进建设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对地方政府承建的实验室,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实验室建设发展。
推动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17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充分发挥设施的聚集作用,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组和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设备研发、工程化验证等工作。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18条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19条
市、区政府围绕本市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区政府可以通过下达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等方式,集中优势力量攻克重大技术难题。
创新科技攻关管理方式,探索实行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20条
市、区政府统筹科技创新产学研结合工作,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实验室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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