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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地方法规2021-03-25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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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 科学普及 工作, 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 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文化润疆工程。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 以铸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第4条
社会科学普及 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 推动 、社会支持、全民参与、 资源共享、 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5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公益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 任务 。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7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胡杨精神、兵团精神 ;
(三) 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四)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
(五)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新疆地方与祖国关系史;
( 六 ) 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 新疆工作系列白皮书 ;
(七)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八)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九)哲学、 政治学、 经济学、 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 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 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 社会科学 基础理论 以 及应用知识。
第8条
社会科学普及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开展。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 ) 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 、报告会 ,组织 对话、咨询、培训、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 等 ;
( 二 )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通过民族团结一家亲与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 五 )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 六 )利用 各类 媒体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 七 )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9条
每年 五月的第三 周 为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发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10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秉持严谨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散布 民族分裂、 宗教极端、 暴力恐怖 思想;
(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革命志士、模范榜样等各类进步人物事迹和精神;
( 四 )传播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
(五)抵制现代文明生活方式;
(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进行 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开展 通俗易懂、 形式 多样 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 制 度 ,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务 、 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组成,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 行政 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 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服务持证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重大宣传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14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 履行 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 、 计划 和政策措施 ;
(二)组织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
(三)指导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志愿者开展普及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以 及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的调研、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六)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15条
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各自 优势和 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17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当地的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资源,开展民族团结 进步 、遵纪守法、去极端化、环境保护、勤俭节约、文明健康、 公民道德、 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反邪教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社区)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18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普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中华民族共 同体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 开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理想信念、道德品行、现代科学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内容的培训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 培训内容,开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第19条
企业 应当结合 各自 文化建设的实际,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和心理健康为重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20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高等院校、 党校( 行政学院 ) 和社会科学院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组织、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成果应用,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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