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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地方法规2021-05-26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6
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 、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 技术 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因地制宜,形式 多样 。
第4条
科普应当坚持科学精神, 反对和抵制 伪科学,禁止假借科普名义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 以及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 粤东粤西粤北 地区 、 少数民族地区 科普工作的扶持,优化区域科普资源配置, 完善科普 基础 设施布局, 促进地区之间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统筹推进科普公共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和全民科学素质的 提高 。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工作的对外 合作和交流 ; 在科普资源开发、信息共享、人才交流、活动协作 等方面加强与香港、澳门的联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普交流合作。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8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时代发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整合科普资源,创新科普方式方法,满足公众科普需求,提高科普的覆盖面和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 划、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部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科普工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 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 日常工作由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全体成员会议具体负责研究、协调科普工作中的下列事项:
(一)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报告;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
(四)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五)研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科普工作。
第12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
(二)负责科普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建设,科普基础条件建设,科普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三)推动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 数字 科技馆等科技场馆体系建设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四)组织、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专家开展科普活动;
(五)科普的其他工作。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科普工作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科普公共服务体系。
第14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公众开放图书馆、实验室、陈列室等相关科普场地或者设施。
第15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立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传橱窗或者专栏、多媒体终端,并组织开展各类面向患者和公众的医疗卫生科普活动。
第16条
综合类报纸 、期刊 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作品的出版、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综合性互联网站 应当制作或者推送适量的科普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一定数量和时段的科普公益广告,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 根据 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结合年度工作安排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升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的科学素质水平。
第18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科普工作,利用农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普宣传栏向村民宣传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 知识 和 技能 。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科技特派员应当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培养农民技术员队伍 , 结合 推广先进 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 科学技术 知识 。
第19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 事处 , 利用本地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形式, 结合社区居民需要,面向老年人、 残疾人、未成年人 等 开展 安全知识、急救技能、电子产品使用等 科普 宣传教育 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居民科普活动。
第20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动物园、植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以文字、图片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相关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资源与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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