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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5-26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6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工艺美术保护,推动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资金对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支持。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
第5条
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做好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6条
开展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7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承担。
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建立由省内外工艺美术大师、民间技艺能工巧匠、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届次、种类、条件、数量以及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规范。
第8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公布认定届次、种类、条件、数量、程序等,接受申请,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9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
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
第10条
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制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艺术风格、主要原材料、工艺流程、技术特点等材料。
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珍品。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作品实物照片、材质说明、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材料。
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工艺美术从业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材料。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接受申请后,应当公示申请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11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名单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公示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投票、评分、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果。
第12条
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进行处理,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13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分别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予以认定。
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公布名录、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14条
在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工艺美术品所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
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五)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艺术价值很高,但经济效益不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护、扶持和帮助。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工艺美术珍品馆、博物馆等专业场馆,或者建设工艺美术主题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征集、收购、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并做好工艺美术知识普及推广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第19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第20条
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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