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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地方法规2021-05-27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7
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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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 粮食 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反食品 浪费及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反食品 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管理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4条
本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反食品 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食品浪费的监测、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 反食品 浪费工作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整体部署 反食品 浪费工作。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制定餐饮行业 反食品 浪费相关制度规范、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升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绿色餐饮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外卖平台 反食品 浪费情况的监管,建立健全专项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浪费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开展 反食品 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幼儿园广泛开展以节约为主题的校园活动和实践体验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制定不同群体的营养膳食指引,引导市民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 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做好 反食品 浪费工作。
第5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国情教育、宣传动员、经验推广和文明实践活动,将 反食品 浪费工作纳入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餐 饮、烹饪等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 反食品 浪费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团体标准,将 反食品 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开展行业食品浪费监测和分析评估,组 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加强 反食品 浪费研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 反食品 浪费工作建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和习惯,向消费者提供与餐饮消费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以设置最低消费额等方式迫使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处理建议。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反食品 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的 反食品 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 反食品 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 反食品 浪费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 反食品 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 反食品 浪费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单位员工和组织成员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支持开展 反食品 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 反食品 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健康文明饮食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单位 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反食品 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 适量点 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6条
餐 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食材采购 、储存管理、加工制作、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实施 反食品 浪费措施,开展从业人员节约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需采购,合理控制库存,鼓励 即采即用 ; (二)分类、妥善储存食材,加强冷藏、冷冻设施清洗维护, 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 (三)按照标准规范加工食材,充分利用原材料, 提高食材的 出成率、利用率; (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餐品、主食或者套餐; (五)充实菜单信息,鼓励标注餐品主要原料名称、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内容; (六)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 行动 ”标识,宣传营养膳食知识; (七)安排服务人员作为 劝导员 提示消费者 适量点 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进行提醒、劝导; (八)配备公勺公筷,为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打包餐盒或者餐袋; (九)定期对 厨余垃圾 进行统计分析, 改进食材采购 、配餐管理和烹制工艺; (十)建立 反食品 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或者 迫使 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对实施“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 明显浪费 的消费者收取处理 厨余垃圾 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第7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加强精细化管理和 反食品 浪费宣传教育,对本单位食品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 单位食堂应当根据用餐规律、季节特点等科学制定食谱和采购计划,分类储存食材,合理搭配菜品、主食,实施用餐动态管理,按需制作;在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纠正浪费行为;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8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配送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预防源头污染 , 严控食材损耗 , 提升餐品质量和保鲜水平。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分餐服务,协助用餐单位开展就餐场所 反食品 浪费宣传引导活动。
第9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 适量点 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规格、参考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推广小分量、多规格餐 品或者 可选套餐。外卖配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餐盒、 餐袋和 保温、清洁的配送容器。 鼓励餐饮外卖平台依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餐饮供给和消费需求,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发改进餐品、按需备餐、防止和减少浪费等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通过完善商业运营模式、优化平台交易规则、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等方式,督促引导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餐饮外卖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方式诱 导、 欺骗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10条
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改进完善生产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鼓励开展技术创新,降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中的损耗; 不得 采取诱导 消费者浪费食品的营销 方式 。 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按 照国家规定在 食 品 或者 其包装上规范标 识 标 注 生产日期、保质期 等信 息,标识 标 注 信 息应当真实、 准确 、 显 著、 易 辨识。
第11条
超市、商场、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品采购、储存等管理制度,按需进货,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预包装食品实施效期管理,对临近保质 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12条
提倡家庭改进 用餐方式 ,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用餐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减少 厨余垃圾 。家长应当以身作则,教育未成年家庭成员节约资源、珍惜粮食。 个人应当遵守 反食品 浪费相关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 适量点 餐、取餐,主动打包剩余餐品, 践行 “光盘行动”。
第13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驻京办事机构等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按照规定标准推行简餐。
第14条
商务宴请、婚丧喜庆、亲友 聚餐 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 餐品种 类和数量。提倡移风易俗、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浪费和攀比等陋习。 承办集体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高餐品和服务质量, 将 反食品 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不得过量推销;根据消费需求提供分餐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自办宴席等形式的农村集体用餐管理,开展 反食品 浪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第15条
学 校、幼儿园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符合营养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个体差异导致的食品浪费;建立供用餐沟通机制,制定品种多样、数量适宜、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 的食谱并提前公布;可以提供预订餐服务。 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提升学生餐质量,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规格多样的餐品。 学校应当通过体验式教学等方式对学生加强珍惜粮食、营养膳食、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教育 , 培养良好饮食习惯,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商务、市场 监督管理 等部门指导监督校外供餐单位和 学校、幼儿 园 食堂 落实学生健康膳食指引和 食品安全责任 。
第16条
自助餐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 多次取 餐;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可以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对造成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费用。
第17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重要节日期间 反食品 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引导公众文明过节。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丰富节日、节气食品种类和规格,引导绿色消费。
第18条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公益慈善组织、福利救助机构等捐赠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捐赠对接机制,通过社区共建、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等方式 搭建线 上线下平台,为食品捐赠提供支持。
第19条
广 播电台、电视台、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审核,不得制作 、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食品浪费 。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 浪费食品 的音视频信息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 反食品 浪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知识普及等活动;建立健全 厨余垃圾 计量收费制度,对持续减量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支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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