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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5-27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7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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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乡村振兴 促进工作。
第3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第4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第5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加强 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升耕地质量。 鼓励 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培育壮大 齐鲁粮油 、果蔬、畜产品 公共品牌 ,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创新 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和 种业企业 加 强 技术攻关,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渔业发展空间,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等重大工程推进力度,推动牧场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业态科学发展;改造提升传统畜牧养殖方式,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兼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养模式。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在县域集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绿色投入品、仓储保鲜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创新。
第13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 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 和推广应用, 建设现代农业 重点 实验室,健全小麦、玉米、马铃薯 和盐碱地综合利用、 智能农机装备等技术创新中心 ,完善农业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 机制,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 。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组织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
第15条
省和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 等 部门,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农业生产、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粮食流通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基础标准制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标准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网格化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构建农业全产业链,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构建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初加工 产业 ,发展县域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 者 服务, 提升经营规模、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20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 机制 ,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退休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中培养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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