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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5-27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7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乡村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健康乡村,包括乡村的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等。
第3条
健康乡村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预防为主、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乡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康乡村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健康乡村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健康乡村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乡村有关工作。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健康乡村建设。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健康乡村工作的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健康乡村工作的氛围。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健康环境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公共安全,创造健康宜居的乡村环境。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乡村的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保障相关公共设施用地需求,推进农村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强化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保障村民饮水安全。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开展农村地区集市、超市、餐馆、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检测、评估和执法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治理,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完善村庄出入口等重点路段交通标志牌、信号灯设置,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地区预防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特点,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健全医疗卫生急救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三章 健康生活
第19条
村民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知识,倡导村民膳食减盐、减油、减糖,引导村民形成科学健康的膳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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