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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古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6-02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2
漳州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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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漳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漳州古城,主体为漳州市唐宋子城(台湾路-香港路)历史文化街区,总面积约53公顷,北至新华西路和瑞京路,西至钟法路,南至博爱道,东至新华南路。
漳州古城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漳州历史城区沿革和历史文化保护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将其他区域纳入漳州古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3条
在漳州古城内居住生活、观光游览,从事生产经营、保护管理、建设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漳州古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漳州古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漳州古城保护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漳州古城保护、利用。
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漳州古城的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漳州古城传统地名、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向档案部门提供漳州古城历史文献、历史影像等资料或者实物。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漳州古城保护规定,履行古城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漳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与规划
第8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漳州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漳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负责漳州古城日常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漳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9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漳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编制漳州古城保护的各项规划、风貌导则、保护名录、建设标准以及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漳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
第10条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完善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风貌导则,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11条
漳州古城保护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各类专项规划、风貌导则由组织编制机关报送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漳州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风貌导则,是漳州古城保护、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实施。
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
第12条
漳州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街巷格局、整体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建筑,以及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四)宋河等古护城河及其设施;
(五)古树名木、古寺庙、古桥、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
(六)与红色文化、侨台文化,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护价值的老行当、老手艺、传统地名、商号、文化、记忆、民俗等人文环境;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13条
漳州古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保护对象普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漳州古城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可以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分类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14条
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因政府进行古城保护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15条
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涉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除外。
第16条
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倡导步行为主的慢行交通,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进行必要管控,适度禁行或者限行。
第17条
漳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8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建筑风貌完好。
第19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整治、改造,以及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灯光照明、空调外机、雨披等户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不得对漳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20条
漳州古城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保障方案。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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