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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21-05-27 · 共 7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5-30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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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9 条
当前版本
2012-01-12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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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4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5条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第6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推进公路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8条
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公路总体规划要求,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9条
公路规划分长远规划、中长期规划、近期规划。规划确定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分步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经科学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证公路用地需要,符合公路技术等级标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对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
第11条
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12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的要求。国道、省道的建设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
第14条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15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事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原审批文件中项目的工程规模、线路走向、技术标准等。
第16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17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或者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等。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养护、债务偿还等。
第18条
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第19条
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公路建设,应当与承担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依法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0条
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路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代表公路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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