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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5-3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31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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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他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 (二)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站台、码头等户外场地; (三)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 (四)布幅、气球、充气装置; (五)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第4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5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安全美观、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6条
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技术规范
第7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分类控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地面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作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一部分。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设施,但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材质、尺寸及照明等设置要素进行规范,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第10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气象、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还应当同时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城市景观、环境保护、结构安全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和监管的依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11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12条
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
第13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第14条
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场地、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后,由使用权人提出设置申请。 利用其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场所、空间、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15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广告设施载体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委托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及载体安全性证明材料。
第16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进行公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重新申请。因其他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和城市容貌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组织论证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17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五年。 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取得设置许可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许可期届满后需要延续,属于使用公共载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投标、拍卖;属于使用非公共载体的,应当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供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拆除。
第18条
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的亮度、画面的移动和走字速度; (二)开启时间限制在每日上午八时至晚间十时三十分。
第19条
非公共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权人,在许可期限内转让设置权的,应当与受让人一起,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转让协议、转让双方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20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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