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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06-04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04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16-01-06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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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实践养成相结合、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第4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引导、服务、创新和保障能力建设,传播向上向善的新思想、新风尚。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8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妨碍他人;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三)需要等候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其右侧上下,使用自动扶梯时不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五)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 (六)观看赛事、演出、展览等公共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离场时自觉清理并带走垃圾; (七)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 (八)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十)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 (十一)自觉遵守本市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规定; (十二)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就餐时鼓励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十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十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文明祭扫,破除封建迷信。
第9条
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变道、超车、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经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第10条
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11条
公民应当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纸张等资源,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杜绝铺张浪费,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倡导低碳出行。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14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不高空抛物。不乱放杂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进行装修作业或者在室内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保障安全,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15条
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家庭教育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16条
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7条
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责任。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职责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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