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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1-06-15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15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2015-12-23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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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动。
第4条
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5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港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电信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6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7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电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 (二)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行动; (三)协调重大的破坏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案件的查处; (四)协调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和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大型项目的搬迁等重大问题; (五)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流溪河流域的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流域水权交易、流域异地开发、区域产业联合开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流溪河流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后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10条
市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数据、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本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与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流
第11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
第13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第14条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流溪河流域的相关信息。
第15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16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 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第17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在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18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划定并公布流溪河岸线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对流溪河岸线实行分区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19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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