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1-06-21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21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2013-05-30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2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义务教育坚持优先发展、立德树人、优质均衡、公平共享的原则。
第4条
义务教育实行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 鼓励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5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义务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价,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及时形成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6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第7条
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念经、参与宗教培训班。禁止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举办婚礼宗教仪式。 鼓励宗教教职人员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第8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9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孤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重视对留守儿童、孤儿的关怀与心理疏导,优先满足适龄留守儿童、孤儿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第10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工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进行受教育能力评估,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优先安排随班就读;对适合送入特殊教育学校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及时安排入校就读;对无法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等教育服务。
第11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就学。 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第12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落实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辍学学生档案,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辍学学生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督促辍学学生及时复学,不得放任或者迫使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第13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享受国家义务教育经费免补政策。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补助机制,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或者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14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将学校校舍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予以优先支持。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保证校舍建设质量。
第15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并按照标准配备学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满足学校生活服务基本需要。 寄宿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生活等管理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校舍、设备及其他财产。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使用。
第17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园欺凌、性侵害防控制度,健全校园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应急机制,对学生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和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18条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问责机制。
第19条
公办学校校长实行聘任制,由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 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职、交流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制度,实施校务公开,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第20条
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学校、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