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6-26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26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参与城市建设管理活动,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
第7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热带、亚热带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突出边境区位优势,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第8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新区开发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第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体现本地民族特色的文字及剪纸、织锦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创建集休闲、娱乐、美食、康养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主题文化街区、民族文化特色景观,推动民族特色文化城市发展。
第10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11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规范经营活动。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12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格化路网系统,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增加公共交通站点。
第13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障交通畅通、安全。
第14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
第1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住宅小区等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第16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沟等设施建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各类管线信息共享,并制定应急防灾预案。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
第17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推广使用各类环保公厕和先进处理工艺,构建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18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
第19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20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临时设摊经营应当优先提供给社会低收入群体。
临时设摊经营者应当注重环保,保持经营区市容整洁、设施完好。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