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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1-06-10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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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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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条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居)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城乡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状况,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工作。
第3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应当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第4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定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对乡(镇)、部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城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第5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第6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预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
第7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城乡保洁,为城乡垃圾、污水处理和公共厕所管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鼓励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文明新风培训行动,提高城乡居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环境的权利和维护环境卫生、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10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四级责任区制度。
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乡镇辖区为第一级责任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第二级责任区;村(居)民小组为第三级责任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商)户责任范围为第四级责任区。
第11条
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四级责任区,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人:
(一)县城区依照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
(四)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旅游景点、公路、车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九)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举办单位负责。
(十一)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12条
第四级责任区由责任人包容貌、包秩序、包清洁,自搞院内卫生、自建设施设备、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内部车辆。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13条
城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体现民族、地域特色。
第14条
城乡房屋周边、街道两侧及公路、河流沿线和公共场地不得无序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15条
县城区、集镇临街以及公路临路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立面完好、整洁,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乡容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新建、改建农村房屋及乡村风貌建设,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卫生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时加固维护。
第16条
施工场地应当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按规定处置;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设备;禁止在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等。
第17条
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市政、环卫设施或者占用、挖掘街道、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第18条
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土壤、大气、水体污染防治,注重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在禁烧区域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等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尸体;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20条
自治县市场主管部门应制定县城区经营业态规划,实行经营业态管理。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业态管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规划了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营区域,应当规定经营时段。市场经营者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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