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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20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20
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受理、办理有关建议、投诉,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舆论监督等活动; (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8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9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岗位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10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1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水、电、气、热等资源和能源。
第12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节约粮食,爱惜食物,合理消费,文明用餐,不铺张浪费,不劝酒,不酗酒。 倡导和鼓励实行分餐制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第13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
第14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婚事新办,鼓励集体婚礼、公益婚礼等婚礼形式,提倡零彩礼和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遵守公共道德,摒弃豪车迎亲、恶意婚闹等不文明婚俗。
第15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丧事简办,鼓励兴建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提倡献花、植树、卡片寄语、家庭追思等文明祭祀方式。推行殡葬改革,摒弃殡期冗长、雇人哭丧、低俗表演、燃放鞭炮、搭设灵棚、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等不文明办丧习俗。
第16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不办满月圆锁、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建房乔迁、商铺开业、百日周年等事宜,反对请客操办,反对收受礼金。
第17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18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演义诊等公益活动。
第19条
倡导和鼓励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等行为。 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意愿与人格尊严。
第20条
倡导和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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