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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6-2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28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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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等学校。
第3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征收、供给等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年度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实施本条例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规划
第7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8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9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规划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城镇化进程、多样性需求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选址、建设数量和规模。
第10条
在专项规划中预留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三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八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六十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对规划不足三千人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建设项目。
第11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规划建设一所公办幼儿园、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办初中。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规划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第12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第13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经评估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报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和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15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16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时,应当依据专项规划扩大用地规模。
第17条
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拆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选址建设新校(园),新校(园)投入使用后再进行拆迁。
第18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置换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农村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用地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第19条
规划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避免在主要干道设置主出入口,校门外侧应当设置人流缓冲区。
第20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周边进行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商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垃圾中转站; (二)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车站等嘈杂场所或者高噪声企业; (三)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畜禽养殖场所、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单位;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殡仪馆、传染病医院等项目; (六)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不得规划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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