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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法律2021-04-29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29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12-06-30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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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3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4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5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6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7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8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第9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10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六)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第11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12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13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第14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15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16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17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18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19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20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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