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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5-28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5-28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第3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 责
第7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8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障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9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10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11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招 聘
第12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满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15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属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16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自愿报名、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招聘结果。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招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7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19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0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守纪律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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