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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07-06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0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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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填报有关资料,接受资格审查,交纳职业资格考试费并打印准考证。 “劳动者在职业技能考核前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核前申请更改。”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职业资格考试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鉴定机构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相关费用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的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七、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