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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地方法规2021-07-30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2019-07-31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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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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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本市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4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6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
第7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统筹配置外调水和本地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8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9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
第10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12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第13条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14条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等取水的; (二)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三)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矿泉水的; (五)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六)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由所在地的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建立市和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年用水量在三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当列入市级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情况采取实时监测措施。
第15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按照供水企业查表周期对从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16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指标及时通知有关供水企业。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17条
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 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产品。
第18条
水资源紧缺时,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19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编制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节水主管部门根据市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20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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