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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0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19-01-28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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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传承客家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而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第3条
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 (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施; (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第6条
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 协助开展赣南客家围屋的灾害、白蚁防治工作; 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保护利用赣南客家围屋的行为; 劝阻、制止、报告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考古、历史、规划、旅游、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利用的咨询、指导、评估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展览、媒体宣传、民俗活动等形式,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赣南客家围屋的意识。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实施分类保护: 第一类: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二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赣南客家围屋: 1.建筑形制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筑格局比较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3.著名人物居住、活动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周边,格局基本完整,作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相关环境要素的,或者成群成片的; 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 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外,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11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直接纳入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无须申报。 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前,应当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 赣南客家围屋评估指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12条
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的说明; 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 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未申报的,应当告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组织申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可以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14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需要调整保护类别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申请、评估、批准、公布。
第15条
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 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16条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赣南客家围屋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8条
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19条
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 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 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建设污染赣南客家围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赣南客家围屋安全的物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20条
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从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赣南客家围屋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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