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06-3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30
三亚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 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升乡村民宿品质, 保障乡村民宿 经营者和 消费者 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全市乡村民宿工作, 建立 综合 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 乡村民宿 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统筹推进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
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乡村民宿 建设、开办、 经营 等 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 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乡村民宿 的安全 管理 、服务保障 及其他 相关 工作。
第3条
乡村民宿经营 者 应当以提供住宿服务为主 , 兼营 食品销售、餐饮、婚纱摄影、汽车租赁、垂钓 、 采摘、健康养生等服务的,应当 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4条
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 乡村民宿 信息交流 和 共享机制,将乡村民宿 开办 信息及时推送到旅游文化、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5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三 条规定 , 乡村民宿 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6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四 条规定 , 乡村民宿 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住客进行登记并上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7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8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产业促进 和 经营 、 管理 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9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 位于 乡村内,利用村(居)民自有住宅 、村集体 房屋 、 原国有农(林)场房屋或者 其他 相关 设施 开办的 小型住宿场所 。乡村民宿 规模的具体界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乡村,包括 本市城市建成区 以外的村、社区、居。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 划定 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10条
乡村民宿 产业 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 依法 监管、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 消费者 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 生产生活方式,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
第11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 对 乡村民宿建设 、 开办等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 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 对 乡村民宿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民宿用地、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 乡村民宿 市场主体 登记, 督促、 引导 乡村民宿经营者 诚信 经营 、公平竞争 , 并负责乡村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 乡村民宿经营者 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安全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乡村民宿建设、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乡村民宿 相关 工作。
第12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 乡村民宿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 的 合法权益, 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 、宣传推 介 等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乡村民宿产业发展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并 根据 市 国土空间规划 、 村庄规划和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 ,编制 市 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明确 乡村民宿 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 产业 规范有序发展。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 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 有利于乡村民宿 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 措施 , 优化 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进乡村民宿 产业 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 、 入股 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 建设、 经营 和 管理。
第15条
区 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组织 盘活农村闲置 宅基地、 房屋 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乡村民宿产业 。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乡村民宿工作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 预算 , 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民宿奖励措施, 统筹旅游产业发展 、 涉农 等相关资金 , 支持 乡村民宿 产业 发展 和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
第17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居民信用贷款等特色 金融 产品,简化 贷款审批 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 产业发展 的信贷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 乡村民宿 产业 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18条
市 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乡村民宿 等级评定 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乡村民宿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乡村民宿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 乡村民宿 经营者 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规范经营。
第19条
市、区 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 从业 人员 的业务 培训,提升 其 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乡村民宿人才队伍。
第20条
市 旅游 推广 机构 应当 将乡村民宿宣传推 介 纳入 年度 旅游宣传 推广 计划, 组织 开展乡村民宿 宣传推介 活动 , 提升精品乡村民宿的市场知名度 。
第三章 开办 程序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