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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3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陆海双向开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
第3条
本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天津港为中心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升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建成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本市设立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各项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河北省等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促进区域港口协同发展,推动构建世界级港口群。 本市立足天津港区位优势,加强海上通道与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走廊的互动联系,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国际航运组织、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的交流合作。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6条
本市按照"以港养港"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天津港建设。 本市设立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依法设立天津港航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支持航线开辟、海铁联运、环渤海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国际班列等业务发展。
第7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编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
第9条
本市推进整合港口资源,完善港区发展格局,科学划定港区边界,优化港区功能布局,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
第10条
本市统筹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推动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体系,支持临港装备制造、粮油精深加工、海洋装备等优势主导产业和新能源装备、新材料、航空航天配套设备等新兴制造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港口枢纽经济。
第11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科学统筹岸线、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提升集装箱、滚装、邮轮等泊位能级以及航道、锚地适应能力,提高港口综合通过能力。
第12条
本市应当加强道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形成与港口吞吐量相适应的道路集疏运网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要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管控,划定管控边界,明确管控要求,保障集疏运通道畅通、港城交通协调。
第13条
本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畅通连接腹地的干线铁路通道,强化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对腹地的服务辐射能力。 市交通运输部门、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相关企业建设铁路专用线,促进运输结构调整。
第14条
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天津港集团等应当加强港区道路、给排水、供热、能源输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推动非经营性资产和公共职能剥离移交,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智慧创新发展
第15条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坚持智慧创新引领,推动港航领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引进应用,建立技术、市场和资本共同推动的智能港航产业发展模式。
第16条
本市鼓励建设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推进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和新一代自动化码头建设;鼓励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应用示范活动,支持智能网联集装箱运输设备的规模化应用。
第17条
本市支持建设智慧化经营管理平台,推动港航生产要素集约化管理,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行电子单证、线上受理、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实现港口作业单证无纸化、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18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港航领域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依托天津港云数据中心,建设港口数据信息枢纽,加强港航物流信息资源集成,促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
第19条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扶持和鼓励航运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创新产品的研发。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20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第四章 安全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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