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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07-3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7-30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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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3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公民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运用、绿色建造方式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等内容,并确定碳减排的目标和路径。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对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第12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第13条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14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15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第17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18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绿色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19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当对竣工验收报告中绿色建筑相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和计价依据。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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